林生斌代理律师口述:我们在准备下一步追责
春节已至,林生斌留在了杭州。往年,他和兄弟们带着孩子回到老家,孩子们能坐满满一桌。今年他守着天人两隔的家人,好歹在新年前给了他们一个说法。莫焕晶一审的死刑,令林生斌的律师林杰稍稍缓了口气。
林杰是北京德恒律所的律师,在放假期间,他接受了本刊的采访,向我讲述他代理保姆纵火案的缘由,诉讼的思路,以及他们自己求证的关键证据。
辩护经验丰富的代理人
葬礼那天,幽兰的灯光照射在四具灵柩上。在送别妻子和孩子火化前,林生斌进去最后看他们一眼。他拿了一支笔,在他们每人手背上做了个记号。他对孩子们说,下辈子爸爸会认得你们。对老婆朱小贞说,又要你一个人带三个孩子,没有我陪着,下辈子再按约定好的,来生还是夫妻。
这个场景始终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。我把它写进庭审的代理词,写完后自己看到,也会默默流泪。同为人父,林生斌遭受的痛苦,我能感受得到,实在觉得太悲惨。当林生斌在去年9月中下旬找到我时,我想尽自己的一份力帮助他。
我是第一次做受害人的代理人。之前经办过泽熙基金总经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和天津瑞海国际8.12爆炸案,都是为被告做辩护人,令我非常了解辩护人的思路,知道辩护人如何举证和质证,在辩护时思路是什么,辩护角度是什么。我初次见到林生斌时,案件发生已有3个月,他怕外人不愿过多听他倾诉和回忆,在人前尽力克制,但晚上仍会痛哭,向我讲案情时也经常哽咽。我无法想象他在事情刚发生时的状态。但他追责时一直很理智,和我初步交流后,我提出诉讼分成两个阶段,先刑事,后民事,在刑事阶段取得我们需要的证据,并尽可能在刑事开庭中固定我们需要的民事阶段的证据,他认可我的思路。
先刑事诉讼,后民事诉讼是刑事被害人在追责时经常采取的一种方式,类似的案件很多,保姆纵火案也是这样。我加入到这个案子后,分别从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着手搜集证据,还原案件经过,寻找疑点,并试图通过论证得到清晰的结论。我当时判断,刑事诉讼的焦点会集中在莫焕晶的放火动机和是否有施救措施上,后面的庭审也证明了我的判断。
虽然我做天津爆炸案时,舆论关注也很多,但没有像这个案子似的,案件过程几乎被事无巨细地曝光在公众面前。我预料到有些网友会希望毕其功于一役,在一场庭审里,把保姆、物业、消防的责任一起追讨,从而质疑我们追责的方式。舆论永远不单单是舆论,它可能会对庭审过程造成影响。所以,我那时就想到要兼顾我们的诉求结果和其他目标之间的平衡。在开庭过程中,我们对物业员工的证言提出了质证意见,也向法庭陈述了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比如火灾发生时,消防通道的铁门是关闭的,当时消防人员是用锯子锯开的铁锁。而消控室值班人员中有一人未取得建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,属于无证上岗。这部分对物业和消防的质证意见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占了不少时间。
但我们同时把重点放在莫焕晶的刑事责任上。庭审之前,一些媒体对于案件细节的报道,客观上给公众造成了被告人莫焕晶纵火后有积极施救行为的错觉。在我代理案件前,从网上看过相关报道,也认为保姆应是点火邀功,有一些施救的行为。但当我看到相关的供述,发现事情并非像报道的那样。
案卷里面显示,莫焕晶在侦查记录阶段录了15份笔录,前10次都坚称是临时起意放的火,直至侦查人员再三追问,才承认一周前就产生了放火的动机。而最让我难以释怀的是,案发当日,朱小贞在5点4分第一次报警,而莫焕晶5点10分才报警。她在这6分钟里究竟做了什么?即使不救火,如果当时能及时叫醒孩子,从屋里跑出来,一分钟也用不了。而在案卷的笔录和庭审的供述里,她却始终语焉不详,庭审人员至今也无法全部知晓。纵火者本来就有救助的义务,她却未做积极有效的施救。在我看来,她是一个愚蠢、自私、罪恶的人。
向杭州市消防局申请信息公开,是我们工作本来的节奏。案件推进过程中,我们根据外界的情况,在策略上会做些微调,比如党律师退庭后,我们也在微博上发布相关的请求。不过,对于莫焕晶作案的性质,我们始终坚持,莫焕晶的行为是故意犯罪,不享有期待第三人消除犯罪结果的权利,应对全部危害结果负责。否则,一系列荒谬的推论便会由此得出。放火的责任可以推给消防,故意伤人致死的责任可以推给医护人员,盗窃的可以把责任推给物业,路边抢劫的责任可以推给民警。法院最终的判决也认可了我们的观点。
关键证据
从刚开始接手案子时,我便担心,放火过程的整个细节无法全部还原,我们能做的是根据案卷材料推导案发时的情景,然后寻找证据证明我们的推导。这个案子本身的难度不大,难度都在细节的还原上面,我们需要把证言、供述、录音、录像和现场的监控比对着看。就像侦探破案一样,我在脑海里重构火灾的经过,从中寻找疑点。
相比我之前做辩护人,代理人更肩负着提出指控的任务。在重构事件的过程里,我们需要用多种思路来寻找突破口,既找出自己要指控的点,又要准备应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。而且,我们还要配合公诉人。我的经验告诉我,他们比我们更谨慎,我们可能会提出他们不一定会提出的观点。
为了弄明白莫焕晶当时到底干了什么,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,给当时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在火场见到她的保安打了电话。没想到他说出的证言与案卷材料有所不同。他人在甘肃,本答应我们出庭作证,后因太远没有来,但仍手写了证言。他告诉我们,他在正门看到莫焕晶拿着台灯出来,莫焕晶告诉他里面有3个孩子,他冲进去救人,但因浓烟太大,他试了几次都没进去。当他带莫焕晶下楼时,她先要上楼拿东西,下来时关上了正门。在屋内浓烟滚滚的情况下,这个动作有故意杀人的嫌疑。
不过,他的证言与之前的证据有所出入。莫焕晶声称自己是从保姆门出来碰到保安的。而电梯的监控录像也显示,保安坐电梯先从1楼到18楼,再从18楼上到19楼后,又看到保安和莫焕晶从17楼下行到1楼。因为这个小区的楼梯是剪刀楼梯,上一层的正门连着下一层的保姆门,同一层的两个门在室外无法相通。按照监控录像来推理,从19楼的业主电梯出来,走楼梯只能通到18楼的保姆门,保安在这个门带着莫焕晶下到17楼,坐业主电梯下楼。公诉人也是据此对保安提供的证言提出反对意见。
我为此特意在楼里上上下下跑了好几趟,琢磨剪刀楼梯的构造,想找出解决这个矛盾的细节。但我后来发现,问题可能出在证据本身上面。案卷里,另一位保安说曾在正门前,看到提供证言的保安在救火。而在同一层里,他是无法看到保姆门的。这位保安在案卷中提到的证言还显示,他所坐电梯的监控可能存在问题,他上到18楼时,电梯显示的是17层。既然他的电梯有校准问题,也不能排除其他电梯没有同样的毛病。在庭审上的时候,我把这些问题都提出来,与公诉方的意见谁也驳不倒谁。不过在判决书上,法院没有采信我们的证据。但既然莫焕晶已经判了死刑,我们也不再更进一步核实。如果判的是死缓,我们会调查电梯监控是否数字校准正常,也会找另一位保安核对证言来补强证据。
我们是在第一次庭审和第二次庭审之间,给保安打的电话。党律师曾以同行的身份和我一起探讨,异地审理的可能性大不大。我认为因自最高法院成立以来,从未有过类似先例,因为有异地审理的情况,都是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,所以觉得不太现实。但休庭也让我们有更多时间发现问题。
案发当天,莫焕晶拿着个榔头。在她的供述中,她说试图用榔头敲开连通保姆房和女儿房的卫生间的玻璃窗。但我在现场查看保姆房到客厅的通道,对着卫生间的窗户又看又摸了好几回,抹去玻璃窗上的黑灰之后发现,上面根本没有敲打的痕迹。除了获得保安的证言,我们在休庭期间,想到了做比对试验的办法,质疑这个问题。
我曾在浙江舟山办过一个受贿案,行贿人的证言中说是在一个天气特别晴朗的日子行贿的,而当时正处在梅雨季节,连续十多天都小雨,我去气象台调取了他所说行贿的时间段内的天气信息,发现没有一天是晴天,于是连同其他的证据,把行贿人的证言推翻了。休庭期间,我突然想到可以用类似的思路。我们找了一把比莫焕晶拿的更小的榔头,挑了现场另外一扇窗子,试着在上面敲击。没有用很大力气,梆梆地敲了几下,敲到第六下时,玻璃就裂了。
我们想通过这个比对实验说明,莫焕晶很可能不存在敲击玻璃的施救行为。我的身份是被害人的代理人,在刑案中配合公诉人,举证的内容本就不会很多。警方在办案时有侦查试验,我们这个只能算是比对试验。发现问题后,我想到可能会有人提出证据没有百分百效力的质疑。虽然在逻辑上,我确实不能百分百地证明莫焕晶没有敲击玻璃。但我认为,不是非要百分之百有效的证据才能提出来,人们对证据效力的认可,需要律师的努力。更何况,法律判案中有“案件承办人内心的确认”的因素,我们质证的过程就会让合议庭定案时加以考虑。我们在法庭上展示了试验结果,希望法庭就此做进一步的鉴定。我们的努力最终得到了法庭的认可,判决书认定,“逃生通道的玻璃表面没有明显的敲击痕迹”。
我们的证据都在庭前会议里开示出来,没有搞“证据突袭”。不过,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观点,我们基本已预料到了。半年多来,林生斌在努力从痛苦里走出来,现在莫焕晶的追责已告一段落。在民事索赔的工作上,我们希望相关责任方能和被害人家属一起坐下来,好好沟通一下如何赔偿的问题。双方能达成一致是最好的。林生斌本人已经遭受了这样的痛苦,我不希望他还要为应该得到的公道而奔波痛苦,不断地揭开他的伤心往事。同时,我们也在通盘考虑民事诉讼取证、确认责任主体、索赔金额等问题,准备下一步追责。
(部分图片来自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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